药品有效期≠使用期
2024-03-13 09:25:17 来源:长兴县人民医院(浙医二院长兴院区) 浏览:248
药品有效期≠使用期
药品的有效期不等于药品的使用期。药品有效期指未打开的药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通常标注在药品外包装和标签上。药品使用期指打开药品后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的保存时间。药品开封后,有效期就变了。
药品在拆开封口之后会受到周边温度、湿度和空气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降低治疗效果,甚至会出现质量问题。不同类型的药物,使用期限不同。
软膏剂打开后室温一般可保存1个月;滴眼液、眼用凝胶、眼膏、滴鼻液等在首次开封后使用时间不应当超过1个月,除非另有说明,所以对于滴眼液、眼药膏等制剂,我们要认真仔细看说明书,有的是不超过1周,有的是不超过28天,有的就是单独剂量,用完就可以直接抛弃了。瓶装口服溶液剂、混悬剂、乳剂打开后,在瓶口及瓶盖未受污染情况下,室内常温下可保存1个月;糖浆剂(如布洛芬混悬滴剂)开启后一般不宜久贮,在瓶口及瓶盖未受污染情况下,室温(25℃以下)下可保存1个月左右,冬季可适当延长;胰岛素一般分为注射液和胰岛素笔芯。未开封使用的胰岛素应放在冰箱2-8℃保存。开启后常温保存即可且一般使用时间为4周。        
药品贮藏注意事项具体按药品说明书为准。每种药品都有不同的储存和使用期限,我们要仔细认真阅读说明书,确保药品发挥疗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