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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医院LesatF1卫星电话、天通放大器采购项目
2021-06-25 11:55:21 来源:长兴县人民医院(浙医二院长兴院区) 浏览:16991

长兴县人民医院LesatF1卫星电话、天通放大器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人:长兴县人民医院

2021年6月


谈判邀请函

                

长兴县人民医院长兴县人民医院LesatF1卫星电话、天通放大器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凡收到谈判邀请的谈判响应供应商均可参加本项目的谈判。

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主要包括长兴县人民医院LesatF1卫星电话、天通放大器采购项目等工作内容,项目预算约3.852万,具体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

二、谈判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三、收到谈判邀请函后,即传真回执确认。若你单位决定不参加谈判,亦请尽快告知,谢谢。

四、谈判文件的发售:

1、发售时间:2021年625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4:00时至16:30时(北京时间,下同)

2、发售地点:

3、文件售价:竞争性谈判文件每份0元,售后不退。

五、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介绍信;

2.年检过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有关资料。

以上相关资料需装订成册。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谈判资格由采购人进行初审,最终由谈判小组根据谈判响应文件认定。

六、谈判截止时间:供应商应于2021年63010 00前将谈判响应性文件密封送交到长兴县人民医院会议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拒绝接收。

七、谈判时间及地点:本次谈判将于2021年63016 00在时前将谈判响应性文件密封送交到长兴县人民医院会议室召开,供应商可以委托授权代表出席谈判会议。

八、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联系人:金科                   电话:

电子邮件:                         地址:

长兴县人民医院

2021年624

.....................................................................................

       

长兴县人民医院

贵公司关于“长兴县人民医院LesatF1卫星电话、天通放大器采购项目谈判邀请函”已收悉,我们将参加谈判,特此确认。

  单位盖章:  

       


供应商须知

序号

须知项目

内容、要求和时间

1

项目名称

长兴县人民医院LesatF1卫星电话、天通放大器采购项目

2

采购人

长兴县人民医院

3

代理机构

/

4

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

5

谈判有效期

谈判截止日后60天内有效

6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

谈判响应文件装订要求:采用 胶装 ,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活页装订,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7

供货期

合同签订后,具体以采购人以书面通知或微信、短信、电话及其他方式发出供货通知书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8

质量要求

合格

9

邀请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

10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0元整

投标保证金形式:现金,开标现场提交

11

现场踏勘

及标前会议

谈判响应供应商自行踏勘 ,标前会议不召开

12

谈判响应文件

递交地点

长兴县人民医院会议室

13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2021年63016时 30 分止

14

开标时间

地    点

时间:2021年63016时 30 分整

地点:长兴县人民医院会议室

15

谈判响应文件的

评审办法

详见谈判办法和细则

16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合同价的0,合同履行完毕后15日内无息退还。

17

最高限价

单价超出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18

其   他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须亲自准时到场参加开标,并在递交密封的谈判响应文件前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法人代表到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法人代表证明资料原件)给现场工作人员查验、核实并留存,否则谈判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谈判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定义

2.1.1 “采购人”系指长兴县人民医院。

2.1.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

2.1.3 “供应商”系指符合本项目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并报名参与项目的供应商。

2.1.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1.5 “合同”系指采购人与成交人双方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附件、附录、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1.6 “服务”系指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应承担的所有技术资料、人员费用、材料、技术、劳务、交通、通讯、差旅、现场服务、运费、管理费用、保险、利润、税费等和其它措施费用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2.1.7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3.合格的供应商

3.1 符合本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第二条谈判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

3.2 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联合体说明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

5.特别说明

▲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以及属于同一母公司或集团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谈判响应文件说明

6. 响应文件的构成

6.1谈判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谈判、谈判程序和合同条款等。本谈判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谈判邀请函

6.1.2供应商须知

6.1.3采购需求

6.1.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范本)

6.1.5谈判相关文件格式

6.1.6谈判办法和细则

6.1.7与本项目有关的谈判文件澄清、答复、更正、补充的内容

7.竞争性谈判供应商的风险

7.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的所有条款。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谈判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8.2报名供应商认真阅读谈判文件,如有疑问应于谈判截止日期5日前向采购人(传真或邮件或快递)提出澄清申请。采购人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 电话通知所有邀请谈判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8.3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知谈判响应供应商,适当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9.要求

9.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2响应文件、竞争性谈判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承担。

10.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

11.响应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11.1资格审查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格式

▲11.1.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1.2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11.1.3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曝光且在处罚有效期内供应商的记录名单的资格声明;

11.2商务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详见第五章谈判相关文件格式

11.3报价文件的编制内容和要求

11.3.1 谈判文件“第五章 谈判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3.2 谈判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所列的相关内容编制。

11.3.3 谈判报价

▲11.3.3.1 供应商应在谈判文件所附表格格式填写服务的谈判报价。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者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1.3.3.2 最终报价超过采购最高限价的,视报价分为零分,且供应商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人。

11.3.3.3 最后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谈判文件特殊说明外,应包括所有技术资料、人员费用、材料、技术、劳务、交通、通讯、差旅、现场服务、运费、管理费用、保险、利润、税费等和其它措施费用。

    12.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12.1竞争性谈判供应商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及服务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13.竞争性谈判有效期

▲13.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14.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4.1谈判响应文件应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

14.2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打印或复印,在所需位置处加盖单位章;并明确标明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谈判响应供应商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若未标注正副本、正副本标注不清、正副本数量不符,作无效标处理。

14.3全套谈判响应文件不应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谈判响应供应商加盖单位章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4.4谈判响应文件正、副本可合并包装和密封,封口处加盖谈判响应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章,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长兴县人民医院LesatF1卫星电话、天通放大器采购项目谈判响应文件 ”和“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启封”字样。

15.响应文件的提交

▲15.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竞争性谈判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响应文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人将拒收竞争性谈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6.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对已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

16.1.1谈判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

16.2修改后重新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应按采购文件的规定编制、加密、提交。

▲16.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16.4谈判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谈判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谈判会议和谈判

17.谈判会议

本项目采用现场评审;

18. 资格审查

18.1 采购人按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并当场告知审查结果。

18.2 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19. 谈判流程:详见第六章。

20.响应文件的澄清

20.1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作出答复。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 谈判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其他内容。否则谈判小组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内容。

20.3 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1)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

4)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修正错误的谈判最终报价,经供应商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同意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调整后的谈判最终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若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谈判最终报价,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1.对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价

21.1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澄清答复内容及重新承诺情况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2.谈判报告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记录、全体谈判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评审结果编写谈判报告,并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报告由谈判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

23.保密和谈判过程的监控

23.1自谈判时间起至成交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谈判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或与上述评标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3.2本项目谈判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竞争性谈判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谈判被拒绝。

六、谈判无效的情形

24. 实质上没有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谈判将被拒绝,响应文件无效:

24.1 供应商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响应文件的;

24.2 未按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4.3 响应文件无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4.4 不具备响应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24.5 谈判有效期不足的;

24.6 谈判小组评定有实质上 “▲”条款的负偏离的;

24.7 谈判小组评定有非实质性负偏离超过谈判文件规定项数的;

24.8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24.9 报价超过响应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4.10 谈判文件中未要求,但供应商给予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4.11谈判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24.12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谈判处理。

24.13供应商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响应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4.14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4.1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谈判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4.16未提交响应文件;

24.17在符合性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谈判无效

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进行盖章、签字的;

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方案的;

供应商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24.18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七、法律责任

25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25.1 最后报价后供应商在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25.2 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5.3 违反谈判承诺的相关内容及条款的;

25.4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5.5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5.6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25.7 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5.8 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25.9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5.10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他人的;

25.11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25.12 其他严重扰乱谈判程序的;

26.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6.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6.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26.4 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6.5 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26.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26.1至26.6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27.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7.1 向谈判小组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7.2 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7.3 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7.4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7.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7.6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成交无效。

28.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9.1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9.2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29.3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9.5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29.6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29.7 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9.8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9.9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谈判事宜;

29.10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9.1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谈判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9.12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八、询问

30. 供应商有权就采购活动的事项提出询问。

30.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人提出询问,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0.2 对谈判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书面提出。

30.2.1 采购人为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建议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前,准备好需答疑、澄清的内容(内容包括:谈判文件内容、技术参数是否具有排他性或独有性以及是否有违反三公原则的内容等),以书面(传真或邮件或快递)形式至采购人项目负责人。

30.2.2 采购人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对供应商澄清的要求予以答复,答复内容将用邮箱发至各供应商,请供应商在报名时正确填写邮箱号,否则,所造成的一切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0.3 采购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九、质疑

31.1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传真或邮件或快递)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1.2 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和长兴县相关文件的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31.3 质疑供应商可直接提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人可不予接受、答复。

31.3.1 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采购人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1.3.2 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供应商应当取得采购人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人。采购人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1.3.3 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31.4 质疑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1.5 采购人在收到质疑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

31.6 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人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投诉

3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十一、授予合同

33. 成交通知书

33.1 采购人将在评审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4.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4.1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之前,采购人经同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同意,补充合同交同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备案。

35. 签订合同

35.1 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5.2 谈判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5.3 成交人不遵守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无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成交资格。

按有关法律法规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5.4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成交结果的质疑期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十二、验收

36.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36.1 如本项目采购人将邀请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核对成交产品的技术指标、规格型号、保修服务、承诺等内容,是否和谈判文件、成交人响应文件的内容相符合。

36.2其他供应商如要参与验收,在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前将参与验收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在验收二日前告知其参加验收的具体时间和地址。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应提供供应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6.3其他供应商应遵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验收期间积极配合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工作,不得影响或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三、其他事项

37. 解释权

37.1本谈判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的,解释权属采购人。

38.采购人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


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序号

服务内容

数量

单位

预算总价(元)

备注

1

长兴县人民医院LesatF1卫星电话、天通放大器采购项目

1

38520

最高限价:33000,超出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二、项目内容

本项目主要包括长兴县人民医院LesatF1卫星电话、天通放大器采购项目等工作内容,具体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

三、项目服务清单

序号

采购名称

综合单价

数量

单位

备注

1

LesatF1卫星电话

13080元

2

2

天通放大器

12360元

1


▲四、商务响应表

供货期

1、合同签订后,具体以采购人以书面通知或微信、短信、电话及其他方式发出供货通知书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付款条件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付清。

质量要求

合格

质量保证期

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五、技术标准

其他现行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

六、技术要求

(一)天通一号卫星手持终端

1、基本功能:天通卫星移动和全网通移动网络话音、短信和数据功能、 北斗和GPS定位功能;

2、卫星语音速率:语音1.2kbps/2.4kbps/4kbps;

3、卫星数据速率:1.2kbps-9.6kbps;

4、应用处理器:MSM8909, 1.1 GHz四核;

5、操作系统:采用Android 8.1智能操作系统;

6、摄像功能:后置500万像素;

7、存储单元:运行内存≥2GB RAM,机身存储:≥16GB ROM

支持MicroSD(TF)卡1张,接AP

★8、耳机接口:防水TYPE-C 自定义模拟耳机接口   

9、显示单元:3.1英寸显示屏,CTP多点触控;分辨率480*800;

阳光下可见;屏幕有雨水可用;

10、无线连接:WiFi:802.11 b/g/n Wlan

蓝牙:Bluetooth 4.0

★11、电池时间:电池≥5000mAh,支持快速拆卸跟换。

待机≥120小时,通话≥10小时;

12、支持频段:S波段:2GHz             U波段400-480MHz

GSM:B2,B3,B5,B8     TD-SCDMA:B34,B39

WCDMA:B1,B5,B8       CDMA:BC0

TDD-LTE:B38,B39,B40,B41

FDD-LTE:B1,B3,B5,B8

★13、对   讲:支持PTT模拟对讲  (专用按键) 

支持P0C公网对讲 (专用按键)

14、传感器:重力、距离、光线感应、电子罗盘、加速度传感器、地磁传感器、气压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等;

 15、按  键:T9键盘,5向键,并可支持侧向一个自定义按键

16、产品尺寸:155mm*58mm*25.5mm(不包含天线);

17、重    量:≤280克(含电池);

18、防护等级:IP68   (1.5米防跌落,并提供CNAS盖章认证报告)

19、工作温度:-40℃ ~+45℃

20、天  线:支持可拆卸天线, 支持扩展小型车载吸顶全向型天线;

21、证书:提供型号核准证,入网许可证,CCC证书。

            
第四章 合同格式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人:                                                 

人:                                                  

签订地点: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签订日期:           

一、协议书

发包人:长兴县人民医院

承包人:

根据 2021      长兴县人民医院LesatF1卫星电话、天通放大器采购项目采购结果以及采购文件的要求,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在平等、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下,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说明

1、 合同主要条款是指产品需方(以下简称发包人)和中标人(以下简称承包人)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并做为双方签约的依据。对于合同的其他条款,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谈判中协商解决。

2、 制订“合同主要条款”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合同内容和价格

经双方协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长兴县人民医院LesatF1卫星电话、天通放大器等采购,具体协议如下:

1、合同内容:本项目主要包括长兴县人民医院LesatF1卫星电话、天通放大器采购项目等工作内容,具体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

2、本合同项目总价:       

3、本合同项目单价及数量:

序号

采购名称

项目单价(元)

数量

备注

1

LesatF1卫星电话

2

天通放大器

注: 结算时,项目结算单价按照本合同项目单价执行。 合同期内,项目结算单价不予调整。

三、技术资料

1、承包人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供使用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

2、没有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由发包人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3、如果承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承包人将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发包人。

四、专利权

承包人应保护发包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承包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五、供货地点

长兴县人民医院

六、供货期

1、合同签订后,具体以采购人以书面通知或微信、短信、电话及其他方式发出供货通知书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2、服务期限:自               日至               日止。

七、质量、技术标准

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按采购文件和谈判响应文件,如与最新国家颁布的标准有矛盾的,一律以高标准为准。

八、质量保证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向发包人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材料。

2、发包人有权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承包人有义务为发包人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3、承包人保证制作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

4、承包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在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情况下,具有使发包人满意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寿命。

5、承包人提供材料的质量保证期为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壹年在保证期内因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产生质量缺陷,承包人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使用要求者,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更换产品: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6、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发包人现场。

九、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付清。

十、验收

1. 发包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承包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1.1 如本项目发包人将邀请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核对成交产品的技术指标、规格型号、保修服务、承诺等内容,是否和谈判文件、成交人响应文件的内容相符合。

1.2其他供应商如要参与验收,在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前将参与验收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发包人。发包人在验收二日前告知其参加验收的具体时间和地址。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应提供供应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1.3其他供应商应遵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验收期间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验收工作,不得影响或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一、履约保证金

1.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缴纳合同价的0作为履约保证金。如承包人按约履行的,合同期限届满时,双方无异议,发包人应予以全额无息返还。

2.在维护期限内承包人因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被发包人扣减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应在5日内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逾期未缴纳发包人有权滞留合同款支付。

十二、转包或分包

本合同不得转包和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行为,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凡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实行包换、包退、直至产品符合质量要求。承包人承担调换、退货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四、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外以,如承包人发生不能按期供货或提供服务,或发包人发生中途退货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买卖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无效,按下列规定计算并支付违约金。

1、逾期供货

承包人逾期供货(包括双方另有约定的特殊交货或安装期限,以书面约定为准),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罚款1000元。

逾期供货的违约赔偿最高限额为未完工部分产品合同总价的5%。如违约金达到最高限额时承包人仍不能供货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中途退货

发包人中途退货,应向承包人偿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与承包人违约相同。

3、如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发包人均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负偏离,内容与其投标要约不一致,供应商将向采购人按每项负偏离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当达到两项及以上时,不仅将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同时采购人还保留以下权利:1要求中标人按谈判响应文件提供货物的权利;2终止合同的权利;3追究中标人该行为导致工期延误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权利;4向招标监管机构报告其不诚信投标的权利。

十五、违约中止合同

1、发包人在承包人存在如下违约情况时,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 承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或发包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或部分产品。

(2)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在发生上述情况后,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2、承包人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中止部分的履约。

3、在发包人提出终止部分合同的情况下,并不解除承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或发包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或部分产品的质量责任。

十六、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承包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发包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发包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十七、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负担,由承包人出具相关发票。

十八、风险承担

在服务期限内,承包人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十九、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二十、争议解决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发包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二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涉及的部分以本项目谈判文件及其补充、修改文件为准,上述文件和卖方针对本项目的谈判响应文件及承诺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附件与主合同的规定不一致时,以主合同为准。

4.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承包双方各执两份。

  发包人:                                   承包人:

  地址: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注:发承包双方可以根据本采购项目的特点,在不违背谈判文件要求、承诺的原则下,就具体条款进行修改和增减。


二、廉政合同

根据有关项目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项目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项目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长兴县人民医院LesatF1卫星电话、天通放大器采购项目的项目法人长兴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供应商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发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 严格执行长兴县人民医院LesatF1卫星电话、天通放大器采购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机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发包人的义务

(一)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和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 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发包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承包人义务

(一)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项目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承包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长兴县人民医院LesatF1卫星电话、天通放大器采购项目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发承包双方各执叁份

发包人单位:

    (公章)    

承包人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发包人监督单位:   (盖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谈判相关文件格式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3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曝光且在处罚有效期内供应商的记录名单的资格声明;


1、公司有效营业执照

要求: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传。


2、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参与的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项目的谈判活动,我方郑重声明,我方参加本项目谈判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

                供应商盖公章__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__


3、资格声明

(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全称)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字)    (供应商名称)       为负责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的谈判。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以及谈判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谈判有关事项证明如下:

(一)名称及概况:

1.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项目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电话______手机______

4.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注册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有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人数:____  ___

6.企业性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7.主要经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有派出机构,请列出名称及详细通讯地址如下:               

8.我公司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曝光且在处罚有效期内供应商名单,相关截图如下:

信用中国截图

中国政府采购网截图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

                   供应商盖公章__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__


二、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目录

1、谈判声明书

2、授权委托书

3供应商参标申请表

4、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5、项目实施人员配置方案

6、技术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谈判声明书

(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全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字)    (供应商名称)       为负责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谈判。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以及谈判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谈判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并真实提供相关材料。

3、提供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包括:

资格审查文件

商务技术文件;

报价文件;

供应商须知要求的供应商提交的全部文件;

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谈判报价详见报价表。

4、如果我方中标,将派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作为本项目与采购单位联系的项目实施负责人,联系手机号码: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并承诺项目实施负责人不更换,若确需要更换的,书面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才准予更换。

5、我方的谈判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内有效。

6、我方在谈判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采购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采购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真实完整的任何与该项谈判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7、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

8、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并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监测等服务。

9、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10、如中标,本响应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采购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11、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与本次谈判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

                供应商盖公章__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__


2.授权委托书

(采购人名称)

                   负责人姓名)系           (供应商全称)的负责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就贵方组织的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项目的谈判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谈判、评审、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送达贵方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被委托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委托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盖章: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1、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注:1、供应商为法人企业的,其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其负责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委托人为上述条款中的负责人。

3、本“授权委托书”需附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如扫描件(或复印件)不清晰或错误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负责人参加谈判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核对。


负责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正面                                 反面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正面                                 反面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

                供应商盖公章__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__


3、供应商参标申请表

机构代码编号

供应商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

供应商地址

注册日期

注册资金

供应商网址

E-mail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主营项目

兼营项目

本单位申请参加下列采购项目的谈判: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

1

2

3

4

供应商盖章:                          填报时间:      


4、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

                谈判响应供应商盖公章__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__


5、项目实施人员配置方案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

                谈判响应供应商盖公章__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__


6、技术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

                谈判响应供应商盖公章__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__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报价文件格式

1、报价书(开标一览表)

2、报价书(二轮报价表


1、报价书(开标一览表)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项目编号:              

    

序号

采购名称

项目单价(元)

数量

备注

1

LesatF1卫星电话

2

天通放大器

合计(元)

                                

: 1、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结算时,货物结算单价按照投标单位最终报价的项目单价执行。合同期内,项目结算单价不予调整。

3、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有技术资料、人员费用、材料、技术、劳务、交通、通讯、差旅、现场服务、运费、管理费用、保险、利润、税费等和其它措施费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章:                                                          

        


2、报价书(二轮报价表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项目编号:     

      

序号

采购名称

项目单价(元)

数量

备注

1

LesatF1卫星电话

2

天通放大器

合计(元)

                                

                                           

:1、此表无需在制作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时填写,作为谈判过程后二次报价时填写。

2、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3、结算时,货物结算单价按照投标单位最终报价的项目单价执行。合同期内,项目结算单价不予调整。

4、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有技术资料、人员费用、材料、技术、劳务、交通、通讯、差旅、现场服务、运费、管理费用、保险、利润、税费等和其它措施费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章:                                                          

      


第六章  谈判办法和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按照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成交人,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

1.1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各当事人的权益,谈判小组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技术、资信、商务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编制评审报告。评审专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评审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评审的任何活动。

1.2 本次评审方法采取最低评审价法。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原则上应确定排名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作为成交人。

二、 谈判小组

2.1谈判小组

2.1.1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由长兴县人民医院自行组建

2.1.2职责: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评审专家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要求、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2评审专家的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受监督人员和采购人审查,如发现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审、计分的,可要求评审专家进行书面澄清和说明。

三、谈判程序

3.1 符合性审查

谈判小组会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3.2 谈判

3.2.1 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多轮谈判。

1)谈判小组按签到顺序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电话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4)经谈判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谈判小组采用最低价评标价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2.2 谈判注意事项

1)谈判时,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应派代表在现场参加谈判。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人员应及时解释和澄清谈判响应文件相关内容,在重新做出承诺并签署确定。后一轮谈判的价格、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等必须优于或等于前一轮谈判的价格、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等。

2)评审时如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应要求该供应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谈判小组应将该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同时采购组织机构应将该情况报相关部门,并视情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3)出席谈判的有关人员:监督小组、谈判小组成员和采购人工作人员;监督小组负责现场监督。谈判小组负责本次项目所有谈判任务,包括全程谈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填写评审报告等。

3.3 评审

3.3.1 技术文件评审

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技术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必要的澄清,若有演示、样品要求和技术文件评审同步进行,演示循序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审查、澄清、演示、样品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3.3.2 资信及商务文件评审

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资信及商务文件进行评审,对客观要求应统一意见后统一评审。

3.3.3 报价评审

3.3.3.1 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各供应商的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供应商对其报价做出澄清、说明。

3.3.3.2 评审标准

(1)按报价高低进行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3.4 评审报告

3.4.1 评审结果汇总,供应商结果排序;

3.4.2 起草评标报告,确定成交候选人;

3.4.2.1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谈判邀请函内的开标日期和地点;

2)供应商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审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5)评审结果,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成交人;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3.4.3 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后提交。

3.5 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当日在现场宣布评审结果,并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人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四、评审纪律和要求

4.1 评审专家必须公平、公正评审,遵纪守法,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

4.2 评审专家在评审开始前,应关闭并上交随身携带的各种通信工具。

4.3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未经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评审现场,不得迟到早退。

4.4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和评审结果。

4.5 评审时,评审专家须按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估,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主要技术参数、报价和其他评审要素等,评审专家应逐项进行审查、比较,不得漏评少评。如发现与谈判文件要求相偏离的,应对其偏离情形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响应文件的,可询问供应商,并允许供应商进行陈述申辩,但不允许其对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

4.6 采购人不得向谈判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4.7 采购人应当为评审专家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和相应的评审工作底稿,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专家有步骤地进行项目评审,对各评审专家的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对明显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审情况(如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提醒相关评审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4.8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自主发表见解,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9 评审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向采购人提交项目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采购人确定成交人的合法依据,谈判小组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评审情况,按谈判文件的评审办法和细则的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人,说明推荐理由,并重点对成交候选人的技术、服务和价格等情况进行评价和比较。如排名第一的供应商报价为最高报价的,评审报告中必须对其报价的合理性等进行分析和特别说明。

4.10 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影响其他评审专家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如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将视为同意。

4.11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谈判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4.12 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谈判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说明情况。

4.13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4.14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4.15 评审专家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15.1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4.15.2 在知道自己为评审专家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供应商的;

4.15.3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4.15.4 在评审过程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4.15.5 未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4.15.6 上述4.15.1至4.15.5行为影响成交结果的,成交结果无效。

4.16 采购人可对各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可将评价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以此作为对评审专家的考核管理依据。

4.17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成交、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