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告知事项
2017-06-05 15:57:26 来源:长兴县人民医院 浏览:10060

一、在我院就诊中您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有权接受治疗,不因性别、年龄、国籍、宗教或社会地位而受歧视;

2.有权在安全及隐私的医疗环境接受诊疗;

3.参与治疗方案制定,决定选择的治疗方式;

4.有权询问并得知关于病情诊断、检查结果、预后和卫教信息等;

5.复印病历、取得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6.有权表达减轻疼病、拒绝或终止治疗计划或在治疗开始后终止治疗,决定病危时是否心肺复苏;

7.对医院有任何抱怨或建议,有权向医院提出申诉并得到回应。

义务

1.主动、正确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既往史,过敏史和传染病史等;

2.参与决定治疗方案,共同签署知情同意书。

3.配合医务人员为您实施的各项诊疗活动;

4.遵守医院工作制度和流程;支付应自行负担的

费用;不要求医师提供不实的资料或诊断证明;

5.我院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为提升医学教育水平,培养更多优秀的医务人员,恳请您惠予配合。

二、投诉渠道

受理部门

受理时间

地点

24小时投诉电话

医疗安全科

行政总值班

800-1200,

1330-1700                              

(工作时间)

        24小时       

3号楼

6050035

 13819255120

三、住院须知

1. 为了您的安全,请您注意:

1.1 请您不要将床摇得太高,卧床休息时请拉起床栏,请勿擅自操作医用仪器,以免发生意外;

1.2如您年事已高或身体虚弱、病情危重或病情随时有变化,请不要独自下床活动、入厕、淋浴;

1.3请您勤洗手并协助保持洗手间、阳台地(台)面清洁干燥;病区内请穿防滑鞋,以防滑倒;

1.4请勿将手机、金器、现金等贵重物品放在病区的显眼处,如床头柜、枕头下等,也不要放在病员衣裤内,以免遗失;最好请家人带回,否则造成损失,责任自负。请保管好“入院收款”收据,以备出院时结账用。

1.5您如需要外出,须经主管医生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因自行离院外出造成意外伤害的,院方不承担责任。

1.6在院期间的费用交纳均由个人(或家属)通过住院处办理,谨防钱财被骗;

1.7严禁使用明火及其他电器,以确保病室安全。

2. 请勿在病区内吸烟、喝酒、打扑克及高声喧哗,以免影响病友休息。

3. 请勿随地吐痰、乱扔果壳纸屑,以保持病室的整洁。保持卫生间,洗漱间整洁。请将卫生纸等杂物扔入纸篓,不要扔进坐便器内,以免堵塞。

4. 请不要随意调节床头上方中心吸氧,中心吸引装置,有事请按呼叫铃。病室内的电源仅用于医疗活动,除治疗以外,禁止使用病室内电源。

5. 请勿向病房、走廊、阳台地面倒水,阳台外请勿晾晒衣服。

6. 请您爱护公物,如有损失或缺少,请按医院物品管理制度进行照价赔偿。

7. 住院期间治疗、生活所需的部分一次性用品请您自费购买。医院不提供陪护用被褥,请自带(白天放入橱柜内)晚上9.00请探视人员离开病房,以利于病人休息。

8. 病室内患者禁止使用热水袋,以免烫伤:请将热水瓶放于床头柜内,不可放在床头桌上,以免烫伤。

9. 您的床号如不愿向探视者公开,请告知您的责任护士。

10. 您的过敏史请告知责任护士:药物过敏史,食物过敏史,其他过敏史。

11. 您及家属对病情有疑问,请及时与医务人员沟通并寻求帮助。

12. 您及家属请遵守《长兴县人民医院陪客探视管理制度》:

12.1每天早晨7.30-10:00是医护人员查房执行各项治疗和护理的时间:陪护及探视人员请自行退出病房(危重病人限1-2人陪护)。学龄前儿童不宜进入病房。

12.2您的亲友/同事若疑似传染性疾病,请不要探视;

12.3老龄、身体虚弱、病情危重等特殊病人(ICU除外),请一定要24小时留陪护在病房陪护。

12.4陪客躺椅,夜间打开白天锁起。防止意外。不可与病人合睡一铺。

12.5病人和陪客未经许可勿翻阅病历及其他资料。

四、生活作息时间

1.饮用水开放时间:早上6:00~18:00。

2.病人午休时间为12:30~13:30;熄灯就寝时间为晚上9:00